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噪声污染整治,关系群众生活质量。“十四五”规划纲要首次将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提出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而噪声污染整治与声环境监测是分不开的,下文介绍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中区域监测的具体分类及监测点位等要求。
一、常规监测
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部门所开展的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本篇将详细介绍区域声环境监测的目的、监测点位布设以及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和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
二、区域监测
监测目的:区域监测的目的是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城市声环境状况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监测点位:区域监测的点位设置参照 GB 3096 附录 B 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 1000mx1000m),见下图1,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网格中水面面积或无法监测的区域(如:禁区)面积为 100%及非建成区面积大于 50%的网格为无效网格。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
图1北京市某区区域噪声监测点位图
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 1个监测点位。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水面、禁区、马路行车道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进行测量。测点位置要符合 GB3096中测点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 1.2~4.0m。
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频次: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时间: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测量量:每个监测点位测量 10 min 的等效连续 A声级 Leq(简称: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
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
计算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将整个城市全部网格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
按式(1)进行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昼间平均等效声级 和夜间平均等效声级 ,代表该城市昼间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1)
式中:S——城市区域昼间平均等效声级(Sa)或夜间平均等效声级(Sn),dB(A);
Li——第i个网格测得的等效声级,dB(A);
n——有效网格总数。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按表1进行评价。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
“一般”、“较差”和“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