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6月15日起施行
《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6月15日起施行
国家铁路局最近发布的《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从制度上源头上防治铁路噪声污染。
近年来,国家铁路局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鸣笛扰民问题的监督管理,督促铁路运输企业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铁路机车车辆鸣笛扰民现象虽然有所减少,但在一些区域还相对突出,给铁路沿线群众日常生活带来困扰。
《办法》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沿线环境变化情况,与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制定铁路机车车辆限制鸣笛区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了应当纳入限制鸣笛区管理的区域;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确定的限制鸣笛区,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告,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限制鸣笛区内,具备条件的铁路线路区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驾驶人员在限制鸣笛区内遇司机鸣笛标时,应当开启灯显示警设备,除遇危及人身、行车安全等情况外,限制鸣笛。
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为噪声防治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标准TB/T 3050-2002,规定了铁路沿线两侧噪声测量的原则、方法、内容和要求。适用于铁路沿线主要受铁路噪声影响区域的噪声测量及铁路噪声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铁路噪声现状调查。
采用等效连续A声级作为铁路噪声测量的量。测量内容包括各测点昼间和夜间相应测量时段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和背景噪声的A声级。测点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能够使测量结果正确反映铁路沿线受影响区域范围内的噪声状况。测点布设包含边界测点、敏感测点、补充测点。确保噪声测量的准确及完整性。
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和铁路沿线居民安全宣传教育。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铁路机车车辆声响装置正常使用、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监测等导致噪声严重污染,以及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铁路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